安置补偿方面,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,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。对经济困难、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,优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。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,应按建筑方面配建不低于5%的公共租赁住房,并作为土地划拨或出让的前置条件。不宜配建的,要按照该项目住房平均售价,缴纳相应建设资金。
版权所有:太原东联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:太原市长兴南街华润悦府7-2-402 总部电话:0351-2021020 晋公网安备 14010702070275号 晋ICP备13008257号-1